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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节约也别节约职工劳保用品

作者: 时间:2010-09-23 00:11:22 阅读:

  近,某企业发生一起电力高空作业人员从电杆高空坠落造成人身轻伤事故发生,有关部门召开了安全分析会,在事故安全分析时其中发现:当事人穿戴的劳保用品,绝缘鞋有缺陷,不符安全要求。经检查所穿戴绝缘鞋左鞋底有一裂口,左鞋面有一20毫米的破口,经有关权威部门耐压试验,该职工劳保用品——绝缘鞋不能承受5000伏的绝缘要求。虽然防护用品有缺陷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但是,有少数企业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超期服役劳保用品也是安全细节上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问题之一。

  时下,有少数企业的个别班组在节资降耗上大做文章,以达到增收节支的效果,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笔者却从中发现了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个别企业班组把节约资金的眼光盯在了职工的劳保用品上,他们采取或延长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或随意克扣其数量,或干脆发点儿钱了事。还有的企业职工对单位上发放新的劳保用品舍不得穿,为了节约,用平时使用旧的、不合格的劳保用品继续使用。如上述新闻中,职工的救命鞋已经不能承受5000伏的绝缘要求了,可有些职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顾,冒险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违规的做法必须及时纠正,劳保用品千万省不得啊!

  我们来看因为有少数企业职工“超期服役”使用劳保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残事故的案例。某企业有一职工上班时穿了一件破旧的工作服,当机器运转时其衣袖不慎被齿轮绞住,结果使该员工的整个上臂都被绞了进去,后这位员工落了个四级伤残。究其原因,就是其班组为“节约”劳保用品,导致员工穿了“超期服役”的工作服所致。其实,还有些职工不管安全帽合不合格就凑合着戴在头上;有的职工穿着皮鞋替代绝缘鞋;该戴手套工作却为了防止手脏而不戴……

  《劳动法》54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这说明,企业给员工按时发放劳保用品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任何人都绝不可随心所欲。表面上看,企业或班组个人节约劳保用品能暂时省点儿资金,可一旦使用“超期服役”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那可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损失实在是难以估量的。在我国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鉴于此,希望企业不要把节资降耗的眼光放在职工的劳保用品上。

  当然,有关企业应该加强对职工穿戴“超期服役”劳保用品检查、监督、引导、规范是一个方面,关键是作为企业基层现场工作的劳动者,为了自身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醒现场劳动者,不要随意穿戴“超期服役”劳保用品,劳保用品是保护职工生命的重要工具千万省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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